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由本届教代会代表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2.对提案审查立案。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处理得不够认真的,向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4.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项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分别进行提案立案审查和研究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反映学校大事。
第八条 提案人
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团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 提案内容
1.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l)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在精神文明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后勤、财务、产业等方面建议和方案:
(3)涉及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凡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2)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3)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次年召开的教代会答复提案。
2.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的2个月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2个星期,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3.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2.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3.发提案表。
第十三条 提案的收集
收集提案表,并进行审核: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做登记,对不合规范的退回重写。
第十四条 提案的整理和交办。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
(1)作为正式提案;
(2)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设:
(3)作为不予受理的来函。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正式提案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将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交校长办公室,供学校有关单位参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工作应当由校行政领导分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处理的质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的答复
1.处理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处理专用纸上,并经学校分管校长签阅后,直接答复提案人,然后交院工会存档。
2.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3.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处理情况。
4.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进行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对评为优秀提案的提案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施行。